對任何一個家庭來說,買新房都是一件開心的事情,或是共慶喬遷之喜,或是祝賀新家庭的誕生。無論新房的用途如何,我們都會期待著裝修一新的房屋能帶給我們更多的舒適與快樂。
但是事情未必總如人意,由于裝修為我們多數人所不熟悉,特別是對于裝修材料、裝修工藝,我們更是陌生,所以常常無法把握。而目前市場的裝修材料更是魚龍混雜,真假材料難以辨認,這也給裝修糾紛的存在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裝修污染是諸多裝修糾紛中比較常見同時也是對消費者傷害最大的糾紛,裝修污染不僅僅會造成生活的不便,甚至會嚴重傷害居住者的身心健康。上周我們談論了因裝修污染,消費者狀告裝修公司違約,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例。本周我們來探討因裝修污染造成的人身侵權,以至于消費者要求裝修公司賠償精神損害。
我們來看一個被列為“國家建設部發(fā)布室內環(huán)境污染十大案件”的真實案例。2000年4月,業(yè)主秦女士與某裝飾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同年6月房屋裝修完工。當年11月秦女士入住新房后,全家4口人便相繼開始患病,開始是不斷的感冒、發(fā)燒、嘔吐,發(fā)展到最后秦女士的丈夫竟然檢查出患上喉乳狀瘤。幾個月下來,秦女士全家的治療費、醫(yī)藥費等高達數萬元。新房不敢住,全家人只好在外租房。因為懷疑是裝修污染造成家人連續(xù)得病,秦女士找到室內環(huán)境檢測單位對裝修后的居室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兩次檢測室內甲醛均超過國家標準。秦女士在多次與裝飾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把該裝飾公司送上了法庭。經過法庭的多次調查、取證,2002年12月31日,法院對案件進行了終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一家裝修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19891元。
該判決最值得注意的是判決裝修公司賠償秦女士“精神損失費20000元”。這是我國法院判決裝修公司支付消費者精神損害賠償的第一案。
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權行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這種侵權造成他人的損害包括了生理上、心理上的損害,還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害?!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二條就明確地規(guī)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在本案例中,由于裝修公司使用劣質裝修材料,造成了嚴重的裝修污染,致使秦女士一家疾病纏身,已經嚴重侵犯了秦女士一家的健康權。故此,在訴訟中秦女士提出要求裝修公司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該請求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但是提出賠償精神損失是一回事,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則是另一回事,并不是所有的精神損害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該解釋的第八條還明確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庇纱丝梢?,如果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不僅要求有精神損害的事實存在,還要求該損害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上面案例中秦女士就是因為污染而致病,并且在生理上與心理上受到了嚴重的傷害。也正是因此,法院才支持了她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梢娋駬p害賠償的要求標準是比較高的,并不是精神上受到一點刺激就可以主張。
從秦女士的遭遇我們可以看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建立在我們的生理或心理受到侵害基礎上的,并且該侵害還必須造成了一定的嚴重后果。很顯然,我們不能盲目地去向對方主張賠償精神損失,而實際上也很少有人愿意為了要求這么一點賠償,就去承擔這種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
但是如果我們已經被裝修的污染侵害;如果我們已經被裝修的污染破壞了健康的肌體,如果我們已經因為裝修的污染而痛苦地離開了期待著快樂與夢想的新家,我們必須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向侵權者要求我們應得的賠償,要堅信法律捍衛(wèi)著公正,要明白權益要靠自己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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