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審視房地產商的上書之舉?筆者認為,“上書”這一途徑雖然背離法制精神,但作為一種表達利益訴求的方式,作為一種合法的手段,“上書”房地產商有權利表達自身的利益需求;作為一個掌握著巨大財富的利益群體,你不讓他們表達訴求是不可能的,他們通過上書的方式和政策博弈,而不是通過傷害法律、傷害公平的其他方式和政策博弈,這當然是一個好消息。
上書這一方式無可厚非,但是不代表上書的主體也無可厚非。就房地產商而言,這一群體和其他群體有明顯不同之處——他們本身具有的附加值極高。據悉,參與上書的主要是上海灘上一些大房地產企業(yè),不少老總混跡于政商兩界,可以說,擁有政府性資源正是一般的利益主體所無法望其項背的優(yōu)勢。做一個假設,如果不同的利益主體,表達的是同一個利益訴求,擁有政府性資源的利益主體往往能如愿以償,后者則很難實現(xiàn)利益期許。
如果梳理一下近些年房地產商的博弈脈絡,便可佐證這一事實。自上個世紀90年代中前期起,房地產商就開始光明正大地走上前臺,先是出資組織經濟研討會等等,后又在公開場合發(fā)表與政府部門明顯不一致的聲音。2003年,央行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yè)務管理的通知》,房地產商的痛處顯然被觸及了,他們立即進行反擊和聲討,一番運作后,他們最終維護并強化了自身利益。對此,學者孫立平感慨,“在改革開放以來的20多年中,一個利益集團能夠影響甚至改變政府的一項重要政策,這是首次”。
無論是官方還是坊間抑或在學界,“房地產商已成為一個發(fā)育程度最高的利益主體”已成共識。既然如此,房地產商通過種種途徑表達利益訴求,委實不值得奇怪。值得追問的倒是,“發(fā)育程度最高的利益主體”這頂桂冠為何偏偏戴在房地產商頭上?這是權力的投懷送抱還是房地產商長袖善舞?顯然,唯有洞悉上述疑問,才能更客觀地打量房地產商上書這一事件的時代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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