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人協(xié)理實行全國統(tǒng)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shù)根據(jù)行業(yè)發(fā)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yè)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tǒng)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tǒng)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yè)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yè)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ㄒ唬I業(yè)執(zhí)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ǘ┓枕椖?、內容、標準;
?。ㄈI(yè)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jù)、標準;
?。ㄎ澹┙灰踪Y金監(jiān)管方式;
?。┬庞脵n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ㄆ撸┱鞴懿块T或者行業(yè)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ò耍┓?、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xiàn)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yè)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ㄈ┓召M用及其支付方式;
?。ㄋ模┖贤斒氯说臋嗬土x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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