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時簽了兩份合同
2013年2月19日原告紀某與被告陳某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原告紀某作為賣方以480000元的價格將其房屋出售給被告陳某,并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后原告紀某訴至法院,以協議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請求法院撤銷。被告陳某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了雙方于2013年2月8日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易價格是627000元。
本案中出現了兩份合同,原告對被告提交的合同沒有異議,但認為這兩份合同都沒有履行,被告未支付任何購房款。庭審中原告始終堅持要對涉案房屋進行價格評估鑒定。
如何認定陰陽合同的效力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作為出賣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轉讓自己的房產,其與被告先后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其中2月8日的房屋買賣合同內容較詳實,且被告按該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了履行,2月19日的房屋買賣合同對2月8日合同價格作出重大調整,并在房管部門備案登記。
而二手房買賣合同送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僅是物權變動的一個手續(xù),房管登記行政機關依法不主動審查及確認該合同效力,故對兩份合同的價格應依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認定。綜合對雙方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及雙方對合同價格變化的解釋判斷,2月8日合同應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成交價627000元的合同更為真實、客觀。而2月19日480000元成交價是雙方辦理產權證備案過程中產生的,其與2月8日合同價之間的差價規(guī)避了國家稅收政策,損害國家利益,應為無效,依法不予保護?,F原告撇開實際履行的2月8日的合同,而片面以不能反映真實交易價格的2月19日合同價格作為顯失公平的依據而要求撤銷,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案事實上是二手房買賣中存在的“陰陽合同”問題。所謂的“陰陽合同”是指買賣雙方為了規(guī)避法律,對同一房屋的買賣簽訂兩份或多份不同的合同。其中,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具有隱蔽性,稱為陰合同,為規(guī)避法律之用的合同具有公示性,稱為陽合同。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簽訂不同的價格,一種約定房價高于實際價格,以此作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的依據,從而多申請貸款,另一種是約定房價低于實際價格,以此作為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的依據,從而減少稅費。
對于陰合同和陽合同的效力認定。由于陰合同不存在規(guī)避法律問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其效力。對于陽合同,如果認定為全部無效,依據雙方返還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導致賣方在房價上漲、買方在房價下跌時以合同無效來規(guī)避市場風險,縱容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另一方面,無效后撤銷房產過戶登記和銀行按揭,特別是在再次買賣后的回轉,會導致社會資源浪費和經濟秩序混亂。因此,對于陽合同,應認定為部分無效,即價格條款無效。對于陽合同有效部分與陰合同存在的差異,除考慮合同的簽訂時間外,還應當以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基礎,確定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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