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一般需要經過四個程序。
1、申報。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所有人申報時應當填寫申請書并按規(guī)定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等有關證件。
2、調查。房屋管理登記機關在接到申請后會對房屋的權屬、性質、房屋坐落、四至、面積等進行具體調查。
3、審核、公告。房產管理登記機關依據房屋權屬調查的結果,對房屋的權屬、面積,用途等進行全面審核,并將審核的結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項權利擁有者的姓名、地址;準予登記的房屋的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其他事項。
4、注冊登記、頒發(fā)房產所有權證。公告期滿,如果沒有人對房產申請登記提出異議,房管機關就會進行注冊登記并發(fā)給房屋所有權證,對共有房屋除發(fā)給共同推舉的執(zhí)證人一份房屋所有權證外,對其他共有人會同時頒發(fā)房產共有權保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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