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老伯去世后不久,兩個兒子商量要把房屋轉手賣出去。但是,由于房產證上有一位戶主是未成年的孩子,所以在變賣房屋時公證機關不予公證,房屋過戶手續(xù)也遲遲辦不下來?,F(xiàn)在這事已拖了一年多,房屋依然空置在那里,賣不出去。
幾年前,林先生夫婦以自己16歲女兒的名義買下一套百余平方米的住房,多年來三口之家一直住在里邊。如今,女兒已經成年并交了男朋友。不久前,女兒的男朋友生意上遇到困難急需用錢,在林先生和太太都反對的情況下,女兒還是擅自將自己名下的房產抵押出去,支持男朋友的生意。但不久后,女兒男朋友的生意徹底失敗,林先生全家陷入無家可歸的尷尬境地。
一氣之下,林先生將女兒的男朋友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自家的房屋。但法院認為林小姐已經成年,有權利處置自己名下的財產,最后林先生的起訴以失敗告終。
“娃娃房”為何如此麻煩
法律專家指出,“娃娃房”雖屬長線投資,但其中的法律隱憂不少。
根據(jù)我國目前法律的規(guī)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房后,該房屋便成為其個人財產,父母無權擅自處分。即便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產,父母也須提供合法證據(jù)。否則,日后一旦孩子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不但可以要求父母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房產中介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所有的房屋不能隨意轉讓、交易。有關房屋的處置行為必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未成年人出現(xiàn)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孩子需資金出國留學等,方可出售。且出售所得款項必須全部用于撫養(yǎng)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娃娃房主”作為“房屋權利人”卻又不能真正行使某些權利,因為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許多事項仍然需要其監(jiān)護人來完成。
其實,“娃娃房主”的父母不要說將房屋完全登記在子女名下,即便他們自己也是房屋共有權人,在處分房屋時仍會遇到很多麻煩。比如在辦理抵押時,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雖然司法解釋規(guī)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但這仍然不能解決“娃娃房”所遇到的問題,因為規(guī)定中的“同意”、“提出異議”應以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而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由此可見,一旦將房產過戶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就只能充當監(jiān)護人的角色,而無處理子女財產的權利,如果監(jiān)護人要在子女未成年時將房產出售或抵押出去,程序上會相當困難;如果夫妻離異,則有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遇到法律糾紛。所以,家長們在購買“娃娃房”時,應當充分考慮將來的種種法律風險,慎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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