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chǎn)在市民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房地產(chǎn)熱則將房屋推至民事法律糾紛的中心。為了在政策和利益間尋求突破,“借名買房”應運而生。所謂“借名買房”,是指實際出資人(借名人)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并約定由實際出資人享有房屋權益。但是,這種買房方式蘊藏著風險,并且產(chǎn)生了許多糾紛。從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近日調(diào)研中可發(fā)現(xiàn),“借名購房”暗藏六大風險。
2010年以來,各級 政 府 出 臺 了 一 系列房地產(chǎn)調(diào)控措施,特別是2011年前三季度,中央及地方政府 針 對 商 品 房 和 保障房雙管齊下,行政和經(jīng)濟手段并用,限購政策向二、三線城市擴展,有600多個城 市 出 臺 了 房 價 控制。在北京,非北京市 戶 籍 家 庭 以 繳 納社 保 方 式 申 請 在 京購房資格的,應自提出 申 請 的 上 一 個 月往前推算60個月連續(xù) 在 京 繳 納 社 會 保險,且提出申請之月須為正常參保狀態(tài)。 資料照片
不動產(chǎn)在市民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房地產(chǎn)熱則將房屋推至民事法律糾紛的中心。為了在政策和利益間尋求突破,“借名買房”應運而生。所謂“借名買房”,是指實際出資人(借名人)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并約定由實際出資人享有房屋權益。但是,這種買房方式蘊藏著風險,并且產(chǎn)生了許多糾紛。從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近日調(diào)研中可發(fā)現(xiàn),“借名購房”暗藏六大風險。
規(guī)避政策借名購房
從西城區(qū)法院審理案件中看出,買房人選擇“借名購房”,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是借名人不具備購房資格。保障房政策和限購令的實施,使得有購房需求的人因不符合購房條件而無法購房,如非北京戶口在京納稅不滿五年不得購房,家庭年收入超過標準無法申請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
二是借名人無法辦理銀行貸款。由于房屋價格上漲和銀行貸款政策調(diào)整,一些人雖有購房資格,卻因銀行貸款審批未過而無法購房,如年齡較大、即將退休或有大額貸款尚未償還。
三是為享受低價購房的優(yōu)惠條件。一些單位對內(nèi)部職工購房有優(yōu)惠條件,如團購、集資建房、公有住房私有(房改房),交易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使得有需求的人借用單位職工的名義低價購房。
三類主要案例
近年來,各種原因的“借名買房”不斷增加,由此引發(fā)的民事糾紛也呈上升態(tài)勢,案件類型多樣,主要有三類。
【案例一】
李先生和閻女士結(jié)婚后承租了李先生單位的公房。2004年,李先生承租的上述公房遇拆遷,拆遷安置的其中一套房屋位于西城區(qū),應由李先生購買,但因李先生年齡較大,無法辦理銀行貸款。夫妻二人商定后決定以兒子名義購房并辦理貸款手續(xù)。2005年5月,北京某地產(chǎn)公司與小李先生簽訂《北京市西城區(qū)危舊房改造拆遷就地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的購房人為小李先生,承租人為李先生。后小李先生與銀行簽訂貸款協(xié)議,但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貸款均由其父母支付。
2010年,小李先生將李先生和閻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父母騰房,被法院判決駁回。2011年小李先生再次將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確定房屋歸其所有,再次被法院駁回。無奈之下,父母二人只得將兒子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歸夫妻二人所有,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老兩口的請求?!景咐?/p>
2003年4月,孫先生與李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由孫先生購買李先生所有的房屋,同日孫先生支付定金。2003年4月李先生先后兩次收到孫先生給付的房款。因為孫先生當時是外地人,不能購買此李先生單位上市的公房,為此經(jīng)孫先生的叔叔和嬸嬸協(xié)商,決定以叔叔的名義購買,待孫先生有資格后再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該房屋過戶所有手續(xù)和材料均是由孫先生親自辦理,取款憑證、收款收據(jù)、原產(chǎn)權人產(chǎn)權證及相關的過戶手續(xù)等均在孫先生處。
2003年5月,李先生與孫先生叔叔簽訂已購公有住房首次上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先生將房屋出售給孫先生的叔叔,同年8月下發(fā)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產(chǎn)權人為孫先生的叔叔。
2006年孫先生叔叔去世,孫先生多次找到嬸嬸張女士辦理房屋過戶事宜,但遭到拒絕。2011年嬸嬸張女士起訴要求孫先生一家從房屋內(nèi)騰出,被法院判決駁回。張女士不服上訴,一中院認為孫先生與其叔叔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王先生和程女士是夫妻,年近六十,因無法辦理銀行貸款,便以兒子名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住房。二老按約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相關稅費后,辦理了房屋過戶,產(chǎn)權證上登記所有權人為其兒子小王先生,房屋貸款均由程女士以小王先生名義償還。后小王先生將房屋出售并簽訂買賣協(xié)議,買主將購房款分次打入到王先生和程女士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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