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房屋屬夫妻或家庭成員共同財產,須取得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聲明。
有買房人反映,買“二手房”時,遇到夫妻一方拒絕簽字而導致買賣無法成交。律師解釋說,按照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共有人未獲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其行為無效。
所以在購買“二手房”時,買房人應查清該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如果存在其他共有人,必須要求其同意出售房屋,如夫妻一方出售房屋,應要求另一方書面確定同意出售。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230條規(guī)定,出租方出售房屋時應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依據上述規(guī)定,在購買那些在租的“二手房”時,買房人應考察所購房屋是否存在租賃關系,如果存在的話,應落實出售人的出售行為是否已通知承租人,且已得到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認可。
5.所購房屋沒有被司法機關財產保全、查封,沒有設定抵押權。
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的房產在一定期限內是不能交易過戶的。同時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抵押人處理抵押房屋,應獲得抵押權人同意,否則不得轉讓房屋。按照上述規(guī)定,購買“二手房”應審查擬購房屋是否設有抵押權。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房屋抵押應辦理抵押登記,并在權屬證書上記載抵押情況。所以,審查房屋是否設有抵押權,可審查權屬證書原件是否有抵押的記載。
6.經濟適用房或房改房應符合轉讓的條件。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26條規(guī)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證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另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市國土房產部門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市國土房產部門可以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律師提醒: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必須符合以上規(guī)定。
交易指南:二手房買賣雙方注意五大問題避風險
由于一些特殊性質的房屋需要客戶具備一定的資格才可購買,如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對購買人的收入和資格都有明確的限制,因此如果業(yè)主不了解客戶是否具有購買資格而到了購買后期才暴露資格問題,會直接導致此樁交易的中途夭折。
(1)收購行為要慎行
1、有些房主因為某此原因急需用錢,因此給了中介公司“收購”業(yè)務存在的合理性。這無疑給中介公司的違規(guī)行為留下了操作空間,在買賣價格上大做文章,消費者有必要與中介公司約定在其出售時要見買方并了解實際的交易價格,以確認中介公司沒有得到除代理費外的不合理收益。
2、如果時間不緊迫,最好選擇買賣雙方見面的交易,以真正杜絕某此中介公司的非分之想。
3、買房身份與資格確認
由于一些特殊性質的房屋需要客戶具備一定的資格才可購買,如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對購買人的收入和資格都有明確的限制,因此如果業(yè)主不了解客戶是否具有購買資格而到了購買后期才暴露資格問題,會直接導致此樁交易的中途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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